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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来源:文山州人社局网站   阅读:99 次  日期:2025-07-16 10:33:11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5年文山州州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笔试,将于7月19日在文山市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安全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序号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

7月19日

(星期六)

09:00—11:30

综合类、卫生类、教育类

二、准考证打印

2025年7月17日09:00至7月19日09:00考生可登录文山州人事考试报名系统(https://220.164.79.75/wssyexam)打印准考证。后续招聘过程中均需出示准考证,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

三、考点设置

本次考试共设置1个考点,请考生按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提前到达考点学校,按时参加考试。具体考点学校情况如下:

文山市第五小学。考点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军供路8号,乘坐5路、12路公交车可达,位置图如下:

四、严守纪律诚信考试

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带违禁物品,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严禁损坏试卷、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招聘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报名或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考生,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5号令节选)进行处理;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要事项提醒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关注考试信息,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考生密切关注近期天气情况和路况信息,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确认考点学校位置,熟悉考点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指示标识,避免参加考试时走错考点、进错考场、坐错座位,避免延误考试。

(二)考点学校因受场地限制无法容纳考生车辆,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提前妥善做好出行安排,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服从配合交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导和指挥。为保障考点交通秩序安全顺畅,车辆和陪考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在考点周边聚集,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三)考生应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考试当天,须带齐准考证纸质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原件、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核验身份、安全检查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要特别注意核对自己的考场及座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本次考试不统一配备文具,考生自带文具(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规定文具外的其他任何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五)考场有视频监控全程录音录像。进入考场时将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探测,请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佩戴助听器的考生请自行取下,避免造成伤害。

(六)试卷和答题卡发放后,考生应立即检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装订、印刷错误、字迹模糊或折皱、污点等问题,如有请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七)请按规范要求作答,合理安排好作答时间,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选调程序终止”,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九)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本次考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事业单位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选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十)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因不遵守考试规定或个人疏忽失误等不能顺利参加笔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六、咨询电话

文山州人事考试院:0876—2129133。

七、天气情况

中国天气网查询结果显示,文山市近期天气有雨,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影响考试。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附件:

1.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1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八)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九)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十)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十一)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十二)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来源:http://wszrsj.ynws.gov.cn/wszrsw/tzgg/pc/content/content_194503562696680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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