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卫计委印发的《赣州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规程》(赣市卫计字〔2017〕69号)规定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编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5.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
1. 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 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3.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 现役军人;
5.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2018届毕业生除外);
6.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5年内不得录用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7.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此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岗位的考生,应当实行回避。
(三)岗位条件
1.各岗位招聘条件详见《赣南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编外工作人员招聘职位表》。
2.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条件均指本岗位招聘最低条件(含本条件)。岗位要求的全日制学历,指普通高校统招录取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在职人员全脱产参加高校学习所获学历学位。岗位条件中涉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岗位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考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
3.岗位要求的专业,以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四个专业目录”)规定为准。专业要求为大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具体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方可报考。2016届以前毕业生专业名称与《目录》不一致的,可对照赣人社字[2016]319号文件附件所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按照对应的新专业名称进行报考。
4.2018届毕业生要在2018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
5.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正式在编人员报考,应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需注明参加工作时间)。
6.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被我院聘用,须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企正式人员隐瞒身份报考的,按照违反诚信报考有关要求,取消聘用资格。
笔试:
① 时间:7月10日上午9:00-10:30
②地点: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结构化面试:
①时间:7月10日上午11:00开始
②地点: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4)要求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准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参加考核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核。
(三)体检
1.招聘考核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某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属教学岗位的以课堂教学考核成绩高者确定,属其他岗位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入闱)。
2.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到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付。体检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四)心理测试
学院组织体检合格者进行心理测试。体检、心理测试合格者列为政审对象,体检、心理测试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个人放弃或体检、心理测试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缺额,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五)政审
学院对体检、心理测试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报考资格进行全面考察、政审。因个人放弃或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缺额,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六)公示
1.对体检、心理测试、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等手续。
2.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合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缺额,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3.体检、心理测试、政审、公示等环节如递补某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属教学岗位的应聘人员,以课堂教学考核成绩高者入闱递补;其它岗位应聘人员,以面试考核成绩高者入闱递补。
(七)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毕业证者、学位者取消聘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