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考生:
201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7年8月18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要求,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7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暂定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中山市”的考生,请于2017年8月28日至9月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送交资料。咨询电话:0760- 89817153。
2017年度一、二级建筑师专业考后复核预收表人员名单(见附件1),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5〕222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年限 |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原建筑设计)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年 | 2015年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2014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5年 | 2012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10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年 | 2008年 | |
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7年 | ||
相近专业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学博士 | 2年 | 2015年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年 | 2011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10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9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年 | 2007年 | |
二年制毕业 | 11年 | 2006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年 | 2010年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9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9年 | 2008年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2004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
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
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
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
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
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工学)、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相关规定报考;(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
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
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 学历 | 取得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 最少年限 |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2015年 |
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2014年 | |
专科 | 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 | 毕业 | 3年 | 2014年 |
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2013年 | |
中专 | 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技术、原 建筑设计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5年 | 2012年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7年 | 2010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8年 | 2009年 |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7年 | ||
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技术、原 建筑设计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2009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7年 |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2004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
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
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
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中专为建筑装饰、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
与修缮)。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
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
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
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
定报考。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 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见附件2)。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见附件3)。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4),并在之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前往送审点再次送审。
5.不具备学历者还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考生可在www.pqrc.org.cn网站下载打印后填写)。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