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回避制度

来源:易贤网   阅读:1069 次  日期:2017-06-15 09:42:22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回避制度”,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1)回避的方式

①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②自行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回避的适用范围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上一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特征
下一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回避制度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