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
接雅组录〔2016〕12号、宝委组干〔2016〕12号文通知,同意录用:
张路豪同志为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2016年12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宝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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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596 次 日期:2017-05-25 09: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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