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实现高考招生工作多元化机制,推动素质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人才的选拔培养新模式。经省教育厅批准,2017年我校开展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专科层次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全科教师单招)工作,为做好全科教师单招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信阳师范学院全科教师单招工作。
第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全科教师单招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信阳师范学院全科教师单招工作内部实施“招考分离”原则,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信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477)。
第五条 学校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普通本、专科生为主。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信阳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创建于1975年,1978年国务院批准为本科建制并改为现名,1979年成为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4年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10年具有翻译硕士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14年具有体育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16年具有法律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设有20个学院、3个直属教学教研部,拥有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0大学科门类,现设72个本科专业,有1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70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另有2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全科教师单招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017年全科教师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育科学学院、纪委、监审处、财务处、校医院、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参加2017年高考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本人户籍地的设岗县(市)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志愿。报名考生必须和定向招生区域下属县(区)、信阳师范学院签订协议书,且承诺毕业后在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地点从事小学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 业:小学教育(全科教师)
学 制:三年
计划招生:280人
第十一条 考试办法: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由我校自主组织,考试总成绩为400分。其中,笔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综合考试,满分300分;面试内容包括形体、语言表达、粉笔字、才艺展示、心理测试等,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2017年4月9日上午
面试时间:2017年4月9日下午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我校依据设岗县(市)培养计划,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预录取,我校会将预录取结果在信阳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站公布,并通报给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预录取学生应在预录取结果发布一周内与设岗县(市)、信阳师范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就业三方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乡村小学、教学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如有考生放弃签订协议书,我校可不予录取并依次进行递补录取,直至完成设岗县(市)培养计划。我校将根据预录取学生名单和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正式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已被我校单独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考、也不得被其它高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未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且被录取的考生,在校培养期间,除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外,享受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等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定期为家庭困难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相关规定就业(不再参加招教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专科专业单独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具体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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