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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3月拟申请答辩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   阅读:1502 次  日期:2017-03-01 10: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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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2017年3月拟申请答辩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检测对象为我校2017年3月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参加检测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评审和答辩。

二、提交论文电子版要求

拟检测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电子版,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或PDF文档)电子版全文(除去独创性声明及致谢),命名方式为:"作者姓名_学号_专业.doc“,如“张三_20060215_中国哲学.doc”, 命名方式必须正确,否则不予检测。

三、检测时间

3月1日开始学生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论文电子版到学院由学院教学秘书进行检测。

请学院于3月1日前填写《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3月申请检测答辩学生人数统计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办,学位办审核后给学院分配检测篇数,由学院自行对本学院申请答辩学生论文进行检测和认定。校学位办作为检测系统管理员能在系统里看到各学院的检测结果及进度,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请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收齐论文电子版(同时收取与论文电子版一致的论文纸质版,存放各学院备查,且导师须在纸质版上签字同意检测方可),同时填写由主管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印章的“学位论文检测登记表(见附件)”后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论文检测。检测完毕后将结果(检测报告电子版)反馈给导师及学生,并于3月20日前将《检测结果认定表》纸质版及电子版(见附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四、检测结果处理

检测报告请反馈给导师、学生,由导师写出鉴定意见,并报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认定。

1.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5%的学位论文作者给予推迟一年答辩的处理,如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发现论文仍有抄袭现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但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1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对作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至下学期及以后方能申请答辩。

3.经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且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不规范处修改后申请答辩,问题严重的,指导教师有权责令作者修改论文,推迟答辩。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字 〔2013〕 90号)规定,在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前,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论文撰写与修改进行指导、对学生拟申请检测、评审、答辩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情况进行认定而导致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当年或次年的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在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前,学生的论文被学校随机抽检并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仍大于5%,而指导教师未能履行督促学生修改并进行质量审查把关的,给予停止当年或次年的招生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理。

请研究生导师履行职责,认真负责的对学生申请检测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情况进行认定,督促学生修改并进行质量审查把关。

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附件: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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