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广东省2012年选拔乡镇公务员公告》和有关规定,现将本市选拔乡镇公务员体检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选拔职位等额的比例确定了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1。如发现体检、考察对象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弄虚作假或不适宜选拔为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的情况,可来信来电反映(电话:0769-22836681,电子邮箱:gwy@dg.gov.cn,通信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
二、体检集合地点
安排在5月3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地点:东莞市万江区万道路南3号)集合。
三、体检要求
1.报到。体检对象应于体检当天上午7︰30前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到集合地点报到。不按时报到或证件携带不齐的,取消体检资格。
2.体检过程中,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顺序进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体检完毕,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体检项目无漏检、误检后,考生将体检表交回工作人员,离开体检医院。
3.公务员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中,公安警察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适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4.考生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这些项目不再安排复检。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联系。请考生预足时间,带齐证件,确保准时抵达。
6. 报考异地务工人员、基层社会工作者、村(社区)正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生不需交体检费,报考乡镇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考生体检费由本人负担。
附件1:体检对象名单
附件2:体检须知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