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及有关规定
1.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被聘人员有资格参加执业(初级职称)资格考试,从2017年起连续两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初级职称),否则终止聘用关系。
2.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分配机制制订相应标准执行。
3.被聘用人员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在我区的服务年限按《洞头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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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992 次 日期:2016-12-03 13: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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