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下半年梅州市兴宁市事业单位招聘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作为工作经历的证明?
答: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工作经历证明。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全日制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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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969 次 日期:2016-11-29 15: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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