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定义:
根据《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财社〔2015〕26号,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2008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0)针对部分高校毕业生存在“失业时未及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在其申报公益性岗位之前,经核查1年内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可视同为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给予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填写《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办理窗口领取)
2、对照就业困难人员类型,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有效残疾人证);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有效城镇低保证证);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有效《就业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需提供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及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有效计划生育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8)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有效残疾人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领取过《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办理地址:长乐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长乐市三峰西路315号)
业务咨询电话:0591-2892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