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一)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弄虚作假或不服从组织统一安排者,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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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1067 次 日期:2016-11-16 16: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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