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和体检
考察由招聘单位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费用自理。考生如患有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器质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的,应向体检医生说明,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不予录取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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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988 次 日期:2016-11-14 17: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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