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1、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 mmHg或高于等于140 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 mmHg或高于等于90 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