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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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845 次 日期:2016-11-10 16: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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