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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洛阳市退役士兵重点对象安置办法

来源:洛阳市民政局   阅读:2788 次  日期:2016-11-04 08: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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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重点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上级安置工作新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对象

2015年11月1日后批准退出现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以下简称重点安置对象)。

其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

事业单位安置实行综合评分排序公开选岗的安置原则;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企业单位安置,实行“系统包干、双向选择”与政府指令性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原则。

(一)事业单位综合评分排序公开选岗安置程序。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对年度重点安置对象,采取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分值占70%)与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分值占3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依据年度综合评分排序名次和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员额确定参加公开选岗退役士兵名单,并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在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内公开选岗,办理安置手续。

(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企业单位实行“系统包干、双向选择”安置程序。重点安置对象中经过综合评分排序,没有被确定为参加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的和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中,与企业进行“系统包干、双向选择”安置,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退役士兵提交的企业同意接收意见,办理安置手续。

(三)政府指令性保底安置程序。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对在事业单位综合评分排序公开选岗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企业单位“系统包干、双向选择”安置工作结束后,仍没有选到岗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服役表现评分排序统一在空余的年度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中对其进行指令性保底安置,并办理安置手续。

四、任务分解

(一)全市事业单位(经费有保障的)承担年度重点安置对象总任务的70%。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直和各区事业单位承担城市区的70%;各县(市)事业单位承担各自任务的70%。

(二)驻洛各大中型国有企业(含科研院所和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单位,承担城市区年度重点安置对象总任务的30%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保底安置任务。各县(市)独立承担各自安置任务。

五、计划下达

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按比例确定年度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员额,并及时将年度安置对象人数分别提供给市编制、人社、国资、发改、统计等部门。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办、人社局、国资委、发改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拟定年度市区和各县(市)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及(除省下达安置计划外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含所有驻洛科研院所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等单位)。两项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六、安置实施

(一)制订方案。依据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任务分解和安置原则,由民政、编制、人社、国资、发改、统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执行。

(二)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安置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主动作为,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高效廉洁、监督到位”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驻洛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拒不落实市政府年度安置任务或拒绝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服从安排。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回避要求。安置工作人员如有直系或旁系亲属参加安置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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