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合乎规律、必然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存在偶然的联系,行为只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
例如:往地下扔烟头引起火灾。
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为“多因一果”。在众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决定性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于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质量不合格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
主要原因:种子发芽率低;
次要原因:农民第一次使用经验不足;
气候原因;
施肥不当;
管理不充分。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通过其他人行为的介入,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罐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
直接原因:罐头食品本身含细菌超标,密封不严;
间接原因:冷藏室温度超标;
停电导致冷冻间断;
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过程,以便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正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时,一般以有无过错为必备条件,而不以故意或过失论责。但是,在混合过错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① 关于推定过错:如前所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② 关于共同过错: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均有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 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 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 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