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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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645 次 日期:2016-10-18 15:4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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