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
|
首页 → 方法经验心得 → 学历类 → 成考 |
来源:易贤网 阅读:624 次 日期:2016-10-18 15:45:25 |
上一篇: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下一篇: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 |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
相关阅读 成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