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加盖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证明: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年度考核等次证明: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加盖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4.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机关的,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已履行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员。(2)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经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