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合格人选按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安排试用期工作。
实行合同聘用制,首次聘用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待遇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并享受韶山高新区相关福利待遇。
单位提供免费就餐,统一住宿(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免费提供);子女需在本韶山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的,由韶山高新区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优先照顾、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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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875 次 日期:2016-10-13 1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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