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尚在国、省、县规定最低服务期限内不能流动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考核为不合格者。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教师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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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贤网 阅读:732 次 日期:2016-08-09 1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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