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2012年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及《重庆市2012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录机关确定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0〕148号)中“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未选拔到合适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的规定及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2012年全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机关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上半年招录机关的确定
1.重点面向需要大批量进人的公安、司法等机关;
2.招录机关在2011年已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但未选拔到合适人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3.招录机关在2011年未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下半年招录机关的确定
1.公安、司法等机关需要大批量进人的;
2.招录机关在2011年或今年上半年已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但未选拔到合适人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3.招录机关在2011年或今年上半年未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招考条件设置
在设置职位招考条件时,除了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设置招考职位及条件
招考条件应与招考职位匹配,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除人民警察职位外,原则上不得有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等限制。
规范人民警察职位名称设置。人民警察职位名称设置应统一规范。如基层(派出所)民警、刑侦民警、经侦民警、交管民警等,对于适用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人民警察职位,如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特警等,应具体明确。
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拿出本区县(自治县)本次招考计划中20%以上的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报考者。鼓励有条件的招录机关拿出一定招录计划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
(二)统一设置年龄条件
1.区县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2.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其他机关招考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9号)规定,即: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40周岁以内,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
4.招考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三)学历条件要求
鼓励招录机关将所有招录职位的学历条件设置为“专科及以上”。除市级机关及特殊职位外,各区县应拿出本区县招考计划中10%以上的职位学历条件设置为“专科及以上”,不得将所有招录职位均设置为本科及以上。
(四)准确设置专业要求
1.根据现行公务员管理特点,各招录机关绝大多数职位履行的是综合管理职能,其招考职位不应限制专业要求。
2.个别职位因专业性特别强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应统一执行《重庆市2012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见附件),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不设置具体专业。对于确需设置具体专业的,应按学历层次分别提出4个以上专业名称。若对该专业指导目录提出需增加、减少或调整专业等意见建议的,请填入附件4并附依据说明。
3.市级招录机关因个别职位专业性特别强确需加试专业知识的,在职位中一般不再设置专业要求。
(五)合理设置专业考试
1.招考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需在笔试环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并拟定考试大纲,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2.市级招录机关的个别职位专业性特别强的且已有专业要求的,在面试前不再加试专业知识;若没有专业要求的,可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知识,在附件1、附件2“其他要求”栏注明加试科目,并拟定考试大纲及考生注意事项,连同招考计划一并申报,随招考公告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
3.区县(自治县)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知识。
(六)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从2012年起,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区县级以下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应将招录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因此,市级机关有招录计划的,应要求报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区县级以下机关有招录计划的,可不限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七)科学设置招考比例
1.笔试开考比例即为面试比例。除特殊职位外,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
2.设置面试比例原则上为1:3。也可根据职位招考指标的多少,将面试比例缩小为1:2、1:1.5,或者扩大为1:4、1:5。一个职位的面试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按“进入面试人数×面试比例”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3.设置体能测试比例(原则上为人民警察职位)要根据招考指标数量,原则上应大于面试比例0.5-1。如:招考指标为15名,面试比例1:2,体能测试比例可设1:2.5;招考指标为1名,面试比例为1:3,体能测试比例可设1:4。
此外,根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设置我市2012年招考人民警察条件时,不得再规定身高、体重要求。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中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招考时间安排
2012年度,我市安排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2次,分别在4月和9月组织笔试,上半年公告的发布时间为3月上中旬,下半年为8月上中旬。
有招录意向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应分别于3月2日、7月13日前向市公务员局申报招考计划及招考条件。报送的材料有:《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的电子件(Excel电子表格式)和纸质件,编制部门同意用编文件的纸质件。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还须提供参照单位审批文件复印件(盖章)。
四、招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紧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着眼于优化队伍结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科学设置招考计划及条件,合理安排招考工作。
(二)有招录意向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要尽快成立招考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到人。要加强对招考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准确地掌握《重庆市2012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方案》、招考公告、政策解答等有关规定,让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都成为行家里手。在招考中,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时间、统一程序,要认真履职,优化管理,搞好服务。对招考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与编制部门衔接人员编制,按时向市公务员局申报招考计划及报考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列入下一次招考。
(四)申报上半年、下半年招考计划时,除公安、司法等机关需要大批量进人外,若招录机关在2011年或今年上半年已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但未选拔到合适人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者在2011年或今年上半年未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而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均须书面说明需要公开招考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要积极开展增强考录工作科学性的研讨,及时反映考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考录工作的新经验、新办法,不断完善我市公务员录用制度。
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联系方式:
电话:86868608、86867317、86867316、86868612
传真:86868602、86867277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相关附件 》来源于重庆市巫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更新: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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