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考察、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对拟聘用人选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签订就业协议书。
3、聘用人员为医院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医院人员编制控制总量管理,最低服务期五年(含试用期)。招聘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进人员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5、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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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易贤网 阅读:1570 次 日期:2016-07-02 11: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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