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分值 | 优待类型 | 证明材料 |
40分 | 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 《湛江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及军人子女户口本、出生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30分 |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 |
20分 |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 | 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10分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 | 父母亲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户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结扎证》的原件、复印件;考生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结扎户女孩,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离异另一方父亲或母亲的生育情况证明。 |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病故军人子女、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民政部门或驻湛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含团级独立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军人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 民政部门或驻湛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含团级独立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
复员退伍军人 | 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注:
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优待条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优待分值的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