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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福建省南安市教育局网   阅读:2507 次  日期:2016-05-20 0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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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

为做好2016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泉教中〔2016〕6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现提出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招生计划

(一)各类招生计划

2016年普通高招生计划包括统招生、定向生和自主招生三个类型(见附件1)。我市普通高中自2015年起,已按规定全面取消招收择校生,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寄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乱收费,严禁把捐资助学与招生挂钩。

(二)定向生资格、计划与分配

1、各中学要严格按照“填报一级达标高中定向招生志愿的对象为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连续两年以上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规定,对考生是否具备报考一级达标高中定向生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均应分别在班级内、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将具备定向生资格和不具备定向生资格的考生,报市教育局中教科审核。教育局中教科审核结果应在南安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定向生志愿填报和录取资格。

2、各校要成立一级达标高中定向生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在学校2016届初中毕业生是否具备报考一级达标高中定向生的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允许非本校学籍学生在本校借读或允许本校学籍学生到外校借读者,将追究学校领导、教务部门和相关班级教师的责任。

3、从南安一中、国光中学扣除自主招生后的招生计划中划出50%作为定向生计划,按考生比例下达到各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逐校录取;从侨光中学、华侨中学、南星中学和南安三中等四所省一级达标高中的招生计划中划出50%作为定向生计划,按考生比例下达到各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逐校录取。

(三)自主招生计划与考生资格

1、根据《关于2016年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泉教中〔2016〕6号)精神,从2016年起,采用“学生志愿+学校推荐+水平测试”的办法,从南安一中、国光中学统招生计划中各划出45人作为自主招生计划,面向全市初中校(完中校初中部)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自主招生。具体办法详见《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南安一中国光中学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

2、各中学对学生是否具备参加自主招生的资格,要严格按《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南安一中国光中学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工作流程,择优推荐参加南安一中、国光中学自主招生水平测试,推荐结果要在班级内、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定自主招生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二、报名、填报志愿时间及有关事项

(一)报名与考试时间

1、初二年地理、生物学业考试时间定于6月20日上午举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定于6月21日—23日举行。

(二)志愿填报要求

1、中考考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起止时间定于6月11日上午8点—15日下午6点,考生可登录http://www.qzzk.cn/(泉州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在报名系统中先进行注册,通过手机获取填报志愿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由报名系统直接产生,任何个人、学校不得擅自代替考生申请获得初始密码,考生可以在学校、家庭或其他地方填报志愿。对未能通过学校渠道取得初始密码或忘记二次修改密码的考生,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窗口,为考生提供初始密码或帮助密码初始化。

2、学生志愿填报按《南安市2016年中考志愿填报表》志愿栏顺序依次进行填报。

批 次 志愿 可选学校(代码及名称)
1 一级达标中学 (统招) 第 1 志愿 第 3 志愿 2101南安一中(包括校本部与江北校区) 2102国光中学2104南安三中2106侨光中学 2111华侨中学2113 南星中学
第 2 志愿 第 4 志愿
2 一级达标中学(定向) 第 1 志愿 第 3 志愿 2101南安一中(包括校本部与江北校区)2102国光中学 2104南安三中2106侨光中学  2111华侨中学 2113 南星中学
第 2 志愿 第 4 志愿
3 二级达标中学(统招) 第 1 志愿 第 3 志愿 2107 诗山中学  2109成功中学2110 新侨中学  2112 五星中学2165 鹏峰中学  2103南安二中2180 蓝园高级  2158龙泉中学
第 2 志愿 第 4 志愿
4 三级达标中学(统招) 第 1 志愿 第 3 志愿 2119柳城中学 2105 南安六中2114 新营中学 2115 延平中学2157 宝莲中学  2181 国光二中
第 2 志愿 第 4 志愿
5 普通完中 第 1 志愿   2122体育学校

3、南安一中2016年普通高中两个校区的统招生和定向生统一采用2101的代码填报志愿与招生,招生计划共900人,其中校本部630人(含自主招生)、江北校区270人(含特长生)。

4、南安一中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全部在南安一中校本部上课。南安一中录取的特长生全部在江北校区上课。

5、南安一中2016年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后,由南安一中组织除自主招生和特长生外的已录取新生,按照先统招生、后定向生的顺序依次组织学生选择校本部或江北校区。

首先组织除自主招生和特长生外的已录取统招生按照考生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含因政策照顾加分或按规定扣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逐一自主选择校区,其中校本部统招生337人(含自主招生),江北校区135人(含特长生);其中一个校区选满后剩下学生自动转入另一个校区就读。

统招生选择完毕后,再组织已录取的定向生(含定向生剩余学位学生)按照考生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含因政策照顾加分或按规定扣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逐一自主选择校区,其中校本部招收定向生293人,江北校区招收定向生135人;其中一个校区选满后剩下学生自动转入另一个校区就读。

(三)考试、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由于转学、复学、回原籍报考或在外省中学就读等原因,未能参加我市2015年初二年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的,可报考参加今年6月20日的地理、生物学业考试。

2、报考省一级达标高中,往届生应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20分,再参加投档和录取;初中学历超过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10分,再参加投档和录取。

3、非南安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南安市中学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中考中招,并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与南安户籍的考生一视同仁。非南安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没有取得南安市中学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应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4、具有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学籍的南安市户籍的初三年应届毕业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应到市招生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a.户口簿原件;b.经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c.初二生物、地理学业考试成绩证明(由报考初二生物、地理学业考试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出具证明)。

三、照顾政策

(一)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三年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该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以加分照顾的形式参加投档录取,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20分。

2、作战部队与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

3、除以上两项规定外的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

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根据福建省军区政治部、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军人子女中高考优待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政联〔2015〕1号)文件要求,各学校要通知初三年级军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5月10日前到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武部按要求进行登记,保障“符合优待条件”学生的知情权,确保不漏一人。

4、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由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加分。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三侨子女”、台籍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8、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以及泉州市民营企业第一、第二类别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4分。以上学生需根据《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人综〔2013〕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分手续,由市公务员局出具证明材料。

9、初中阶段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所列奖项者,在2016年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

⑴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⑵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⑶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初中阶段自2015年起参加上述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美术、音乐、体育项目比赛的获奖者不再享受中考照顾加分。

(二)各类加分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于5月13日前交到就读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应将照顾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所属县(市、区)招考办。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顺序

(一)自主招生、特长生录取

(二)南安一中、国光中学、侨光中学、华侨中学、南星中学、南安三中等6所省一级达标高中按先统招生、后定向生顺序依次录取。

(三)公布六所一级达标高中考生录取名单和剩余学位。

(四)各中学组织本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申报有剩余学位的一级达标高中学校志愿。

(五)二级达标高中统招生录取。

(六)公布二级达标高中考生录取名单和剩余学位。

(七)各中学组织本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申报有剩余学位的二级达标高中学校志愿。

(八)三级达标高中统招生录取。

(九)公布三级达标高中考生录取名单和剩余学位。

(十)各中学组织本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申报有剩余学位的三级达标高中学校志愿。

(十一)体育学校录取。

(十二)户籍在南安市的考生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应在外省市录取后,方能按照同级互转原则转入我市有剩余学位的普通高中。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一)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南安一中、国光中学面向全市初中校和完中校初中部应届毕业生自主招收高一年新生各45名,纳入南安一中、国光中学2016年高中统招生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时间为2016年5月份。自主招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南安一中国光中学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南招考委〔2016〕3号)执行。参加自主招生考试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任何学校的招生考试。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其名额由参加自主招生水平测试的考生按自主招生水平测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二)特长生录取办法

各普通高中可在下达的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部分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体育、艺术专业考试严格按《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南招考委〔2016〕2号)执行。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必须达到60分(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2016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达到270分或以上方能获得特长生录取资格。录取时,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被录取的特长生即视为统招生,录取数从该校的统招生的招生计划数中扣除。

(三)统招生的切线与录取办法

1、 切线。根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成绩的等级及体育测试达标情况,按1∶1.2的比例逐批切线。采用A先原则,等级按9 A、8A1B、8 A1C、7A2B、7A1B1C、7A2C、6A3B、6A2B1C、6A1B2C、6A3C、5A4B、5A3B1C、5A2B2C、5A1B3C、5A4C……的顺序,依次确定入选考生;若按等级确定的入选考生人数超过1:1.2的比例,则以最低等级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选的考生。如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之和相同,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高分优先入围;如果语文、数学两科原始分之和相同,则按语文科成绩高分优先入围,如果语文科成绩仍相同则一并入围。

2、录取。考生切线入围后,根据志愿,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如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之和相同,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高分优先录取;如果语文、数学两科原始分之和相同,则按语文科成绩高分优先录取,如果语文科成绩仍相同则一并录取(各类学生录取如遇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相同情况,均采用本办法)。

3、录取顺序按《南安市2016年中考志愿填报表》志愿批次逐批逐校录取。

(四)定向生切线和录取办法

1、2016年南安一中、国光中学、侨光中学、华侨中学、南星中学、南安三中的定向生计划占该校招生计划的50%,按照市教育局根据考生比例下达给各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指标逐校录取。

2、先从南安一中、国光中学、侨光中学、华侨中学、南星中学、南安三中各自统招线上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最低录取分数降30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足者从各自学校统招最低录取等级再降5个等级后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降分数的幅度分别控制在各校统招生的最低投档分以下30分以内(含30分),降等级的幅度分别控制在各录取校统招生的最低录取等级以下5个等级以内。

3、如降分数、降等级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其未完成的定向生指标吊销。吊销的指标作为录取学校的剩余学位予以公布。

(五)剩余学位录取办法

1、为完成招生计划,规范剩余学位的补录程序,6所省一级达标高中和二、三级达标高中在最低投档线上统招生、定向生录取完毕后,如有剩余学位,应在南安教育网上公布。

2、各中学组织本校未被录取的考生申报有剩余学位的达标高中学校志愿。

3、剩余学位录取办法参照统招生的切线与录取办法执行。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一)各校要增强依法、规范、阳光招生意识,加强相关招生政策的全面宣传和正确引导,遵循教育规律和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程序,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考生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市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对高中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保障招生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举报电话如下:0595-86367869,18059981505(教育局纪检组)。

(二)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擅自承诺重金奖励或减免入学收费,严禁学校和教师擅自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

(三)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原则上为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总分270分,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

(四)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初中分流”,保证每位学生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权利。高中阶段招生对象必须是接受完整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初中毕业生。

(五)各中学应重视并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见附件2)由学校统一报送市招生考试中心,作为考生录取依据。

(六)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录取结果,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

(七)各校要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严格实行

学校 班级数 统招生计划 定向生计划 自主招生 计划 合计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违规寄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完整转学手续的学生。要认真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按时完成招生处理工作。

(八)以上事宜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会同中教科负责解释。

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1.南安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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