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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2016年考试录音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来源:文山人社局   阅读:5171 次  日期:2016-04-20 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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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带至考点办公室,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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