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烟台职业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实用型人才。
第二条 组织保证
1、学院成立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办公室,明确责任,确定目标。
2、学院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实施“阳光工程”,保证考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选派政策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高、办事讲原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4、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违纪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院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2396
第四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中路2018号。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六条学制: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招生计划:单独招生计划1460人。招生类别及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动漫制作技术、软件技术、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国际商务、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船舶工程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艺术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学前教育、食品检测技术、药品生产技术等。
第九条 报考条件:已经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春季高考的考生需要按相应类别进行报考,报考我院艺术文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省美术统考专科以上合格证方可报考。
第十条 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报名工作3月23日开始,报名时间截止到4月10日下午三点,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登陆我院网站查询并进行报名。报名时,考生必须按照相应类别,正确填写14位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院校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3.考生于4月13日登录我院网站查看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我院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
1、准考证领取:4月14日—4月15日12点前,审核通过的考生到学院进行现场“信息确认”,领取准考证。
2、考试科目
夏季高考报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三门,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分值各100分,总时长120分钟;职业能力测试(面试)一门,分值100分,考试时长10分钟。
春季高考报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三门,包括语文、数学、专业理论基础,分值各100分,总时长120分钟;职业能力测试(面试)一门,分值100分,考试时长10分钟。
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报考专业的了解、兴趣及专业基本知识等。
3、考试时间:
(1)4月16日上午9:00-11:00 综合考试(笔试)
(2)4月16下午13:00开始 职业能力测试(面试)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确定:考生考试成绩由综合考试及职业素养测试两部分组成。且两部分成绩均以原始分呈现计入录取总分。
第十三条 免试: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到学院网站下载2016年免试考生申请表并于4月9日前持相关材料到我校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我院对口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告知:凡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6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我院将在考生来校信息确认时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并承诺录取后不再参加统考及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及相关事宜
1、按专业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专业确定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报考人数不足的专业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
3、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执行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
4、公示拟录取名单: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于4月21日—25日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于4月26日上报并办理录取手续。
5、4月27日后我院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结果,公布正式录取名单,适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合作办学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十八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毕业生待遇: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相同的待遇,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申诉电话0535—6927369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4670
联系电话:0535-6927062 6927063 6927111
传真:0535-6927063
学院网址: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ytdd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