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细则》(湘教考自字[2013]8号)要求,经相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机构初审、我院复审并公示,决定对湖南工商职业学院、衡阳市商务科教培训中心设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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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阅读:4948 次 日期:2016-02-16 09: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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