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加盖单位组织人事科公章。
2、国有企业单位在编人员,加盖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公章。
3、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在编人员、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个体门诊人员须有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盖章[如: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公章(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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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卫生局网 阅读:1330 次 日期:2016-01-22 15: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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