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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思想道德水平和学历职称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2.在思想、作风、品德修养和治学态度等方面以身作则,堪为师表。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直接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3.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博士毕业后(毕业时间以毕业证和学位证上登记的发放时间为准)在沈阳理工大学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学术和科研条件
申请者应在本门学科具有较高科技水平,活跃在学科前沿,具有相应的学术和科研成果。
申请者近三年学术和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1.申报理工类学科及领域授权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备条件(所属学院:机械、信息、材料、环化、汽车、装备、理学)
(1)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的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3万元;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且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6万;
(2)本人科研到款额累计不低于2万元/年;
(3)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第一单位发表不少于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所发表的论文至少有1篇被EI、SCI、SCIE检索,且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不包含上述已被检索论文)。
——选项条件(在满足必备条件的同时,满足下述6项条件中的任1项)
(1)主持科研项目且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6万元,或参与科研项目且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10万元(此条到款额与基本条件不重复计算);
(2)获得副省级市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副省级市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且具有有效证书;
(3)合作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排前3名,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
(4)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期刊论文1篇且被EI、SCI、SCIE检索(与基本条件不重复计算);
(5)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6)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转让科技成果1项(须签定技术转让合同,且到款额5万元以上)。
2.申报经济管理类学科及领域授权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备条件(所属学院:经管)
(1)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2万;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且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3万;
(2)本人科研到款额累计不低于1万元/年;
(3)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第一单位发表不少于4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所发表的论文至少有2篇被SCI、EI、AHCI、CSSCI检索或被SCI、EI、AHCI、CSSCI检索期刊论文1篇且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选项条件(在满足必备条件的同时,满足下述6项条件中的任1项)
(1)主持科研项目且本人到款额累计不低于3万元,或参与科研项目且本人到款额累计不低于6万元(此条到款额与基本条件不重复计算);
(2)获得副省级市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副省级市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且具有有效证书;
(3)合作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排名前3名,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
(4)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期刊论文2篇且被SCI、EI、AHCI、CSSCI检索(与必备条件不重复计算);
(5)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6)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转让科技成果1项(须签定技术转让合同,且到款额3万元以上)。
3.申报基础类学科及领域授权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备条件(所属学院:外语、艺术、思政部)
(1)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以上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不低于1万;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且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2万;
(2)本人科研到款额累计不低于0.5万元/年;
(3)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第一单位发表不少于4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选项条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满足下述6项条件中的任1项)
(1)主持科研项目且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2万元,或参与科研项目且到款个人分配额度累计不低于4万元(与必备条件不重复计算);
(2)获得副省级市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副省级市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且具有有效证书;
(3)合作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排名前3名,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或参编 “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
(4)以第一作者,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期刊论文1篇且被SCI、EI、AHCI、CSSCI收录(与必备条件不重复计算),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
(5)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6)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转让科技成果1项(须签定技术转让合同,且到款额3万元以上)。
4.校内博士启动基金、青年启动基金、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按横向课题对待。
(三)年龄条件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男性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至遴选日期,正高级职称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直接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受学术和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1.以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
2.国家“863”、“973”、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校内主持人;
3.以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获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第一获奖人;
4.以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兵器两大集团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人。
第三条 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校外人员在我校兼职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除应具备与校内教师相同的学术和科研业绩成果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校相关学院和相关专业教师保持稳定和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并遵守我校关于研究生管理及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与我校有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对我校的学科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有专业上加强或互补作用,有助于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及培养质量。
(三)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很强的工程实践能力,表现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近年来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或主持完成了重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项目。
(四)申请人必须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正在从事相关的科研课题,承担的科研项目有足够经费支撑,能为研究生论文研究工作提供足够经费。
(五)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研究生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归沈阳理工大学所有。
(六)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确保所指导的研究生达到我校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及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并顺利毕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者若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可不参加遴选,经各培养单位申报可直接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经校内相关部门(校外人员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认证的学术和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科研项目立项书(横向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分配表及学历、学位、论文收录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对申请者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的申请人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者可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确认。
第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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