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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宿松县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宿松县教育局   阅读:1007 次  日期:2015-11-20 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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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教师资格证书领取须知:

1、领取时间:2015年12月7日—12月11日

2、领取地点:宿松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东北新城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56-7826676。

3、注意事项:

⑴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宿松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受理通知书方可领取。

⑵与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持证人应及时送交自己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由持证人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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