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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来源:华东理工大学网   阅读:728 次  日期:2015-11-02 17: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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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将开始,为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声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方式。广大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严格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对待考试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轻信各种渠道提供的所谓“考研试题”、“考研试题标准答案”等。对待所谓“试题”、“答案”做到不购买、不传播,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人以此行骗,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的教育考试。对于各种考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进行严肃处理。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等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考试机构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每位考生都要弘扬“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考试的社会信誉,促进上海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О一五年十一月

附件: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海考区部分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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