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
2015年第二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开展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未通过2015年初始注册,重新整改上报人员;
(二)通过2014年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其中考试合格证发证时间为2014年及以前的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提交网络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未通过2015年初始注册,重新整改上报人员:
按网络系统打回意见整改,并上报网络申报资料即可,书面资料不用再次上报。
(二)新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按要求上报初始注册网络申报材料(网络系统中均有相关业务办理的“温馨提示”或“说明”,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数据及扫描件除红色标示为必填项外,“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也必须上报;其中:“社保证明”指:由社保管理部门签章认可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指: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档案保管机构签章认可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或《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注:上述两类人员均需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获取方式: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yncost.com -“继续教育”-“点击登录”后再查询下载);除上传扫描件外,还需在个人申报系统内“业务办理与查询”-“继续教育信息”栏目内添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情况;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打印下载及相关事宜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联系人:种旭;电话:0871-64171972;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原件、双面打印);
2.初始注册承诺书一份(原件)(详见附件1);
注:上述资料不需装订;
四、报件人要求:
(一)注册单位属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入滇造价咨询企业)的报件人代替申请本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交《云南省工程造价行业统计信息联络人证书》复印件1份(新参加培训的人员可附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注册单位属其他行业(例:招标、监理、施工、设计等)的报件人代替申请本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交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所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申请本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注册的本人提交资料的需查验身份证原件;
注:除上述报件人外,其余人员不得代办、代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将于11月办理,届时请关注文件发布。
六、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初始注册受理时间:2015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者:申请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二)联系人:胡 鹏;电话:0871-64320642;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大滇池学院斜对面)。(市内可乘公交:44、73、106、A1、A4、A9到滇池学院站下车前行100米)
附件1: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个人承诺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