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宪法》修改过几次?最后一次修改的时间,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答: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共涉及17条。最后一次修改为2004年,该修正案共有14条,主要内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得以确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了《宪法》保障;土地征用制度被完善;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国歌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等。此次修改,把中共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宪法》修正案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顺乎民意。修正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2.谈谈你对“依法行政”的认识。
答: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政府法制建设得到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步伐加快,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过去常见的那种政府部门“红头文件”动辄对抗政策法规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见;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既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推动了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所提高。
然而,与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相比,以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以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来考虑,少数地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还很难令人满意。这是导致这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常常陷于“诉讼”之累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这些都是不依法行政所造成的。
如果说以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缺少规矩”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在法制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说白了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有的地方仍存在政企职责不分,政府职责“错位”、“缺位”的问题;少数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有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彻底解决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坚决清除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现象。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把依法行政这几个字落到实处。
3.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颁布《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颁布《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对改变政府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是非常有利的。
(2)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这部法律里,把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来加以规定,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3)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与国外规则接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行政审批必须要公开透明、要规范。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我们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国家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要求实施的或者可以实施的许可事项转化为国内法加以落实,这样既可以与国际协调,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4.请你谈谈《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答:《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主要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继往开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第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只要《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修改完成之后,民法典起草任务就大功告成了。
第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5.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合并,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应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掀开世界税制改革的序幕开始,税制改革的浪潮席卷了世界诸多国家,公司所得税改革一直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国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公司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势,弱化了我国所得税制对外资的吸引力,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并影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在世界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所得税制改革不能逆潮流而行,否则会影响国际资本向我国的流动。因此,我国应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应国际税率水平下降的总体趋势。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急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的特定经济和历史条件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已进入或将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种税负轻重有别的所得税制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尤其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同外国企业同等条件下的国际竞争。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也越来越充分。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体现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首选方案,从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看,虽然有些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外资企业和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的国家并不多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大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着必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而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努力后,我国已经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要使国民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就必须在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进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规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承诺。为解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我国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6.请你谈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答: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了许多内容,主要有: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确定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三种合伙形式;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赋予了合伙协议较大的效力,比如,协议的变更、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合伙人的自我交易等等,法律都不再做出一刀切的规定,可以由合伙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了动力,将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
7.2007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实施,请谈谈你对《破产法》的认识。
答:新《破产法》有其先进性和创新性,一是其实现了对破产制度的统一;二是新《破产法》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更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管理人分工有序,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三是新《破产法》强调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四是新《破产法》为企业重整提供了制度基础;五是新《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同,也有其局限性,如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和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等,这些都是将来的破产立法有待完善的地方。总的说,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建立良好有序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8.你认为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有什么意义?
答:《反垄断法》一向被称为“经济方面的宪法”,其核心内容是以强劲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从中国经济的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积极借鉴了国际有关立法的有益经验。包括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条款等。还充分考虑到了该法与中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联系,比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合。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基本框架的形成,基本形成了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主要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和对垄断行为的控制来体现,将使我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