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申论教育类范文:新《义务教育法》(3)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5700 次  日期:2008-08-23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申论教育类范文:新《义务教育法》(3)”,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贵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八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法律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法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目前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1] [2] [3] [4] [5]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上一篇:申论教育类范文:教育改革
下一篇:申论教育类范文:社会教育现象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申论教育类范文:新《义务教育法》(3)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全部评论
分享到:
点评:
字数:
昵称: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本站不参与评论!(点此简要咨询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您在本站发表的评论,本站有权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