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程序总则的单独规定,而普通程序又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程序通则的作用。
普通程序的特征包括:①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普通程序都是最完整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中,人民法院审理除简单民事案件和特殊类型案件外的基础程序;③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
二、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l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依据等;④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四)起诉状的制作
起诉状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或行政起诉状。起诉状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按格式规定应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并按上述三部分内容安排固定的层次结构。尾部,按格式规定写明致送规范用语,即“此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另行顶格书写。次行写明“所附本诉状副本×份”及“证据材料”。文末在起诉人之后由本人签署,写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