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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保卡中心2015年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宁波市考试网   阅读:1057 次  日期:2015-07-08 15: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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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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