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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融,无需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确定一个学科。
三、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他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学历和其他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单(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未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非师范类教育毕业人员(含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过渡考试的人员)、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拟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均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未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非师范类教育毕业人员(含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过渡考试的人员)、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及后取学历人员,拟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5月19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各县(市、区)网上报名须知。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太原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教务处或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2015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人员携带笔试准考证);
8.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版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到A4纸上并将原件(证明)和复印件分别按以上顺序整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0日到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羊市街19号)进行现场确认。2015年毕业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及师范类往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5月18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按县(市、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缴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用200元(收费标准执行晋价费字〔2013〕308号文件)。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测试人员范围: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具备一种教师资格、现要申请其他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
2.测试方式:采取讲课的方式。
3.测试时间:以测试证确定的时间为准。
4.测试地点:以测试证确定的地点为准。
5.领取测试证时间:2015年5月27日至5月28日。
地址: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羊市街19号)。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费收据领取;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测试证由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取。
(四)体检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领取测试证时另行通知。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六)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信息,耐心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要加强宣传,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2015年5月22日前将本区域内的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的花名表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附件:
太原市教育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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