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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特制定本年度录取办法。
一、总成绩计算办法
按初试总分和面试成绩加权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3×70%+面试成绩×30%
二、录取分数线
博士研究生初试单科成绩不低于45分,初试总分不低于170分。
三、录取方案
1.三个学科首先各分配4个名额,然后各学科总成绩第5名进行排序,排名第一位的考生所在的学科可以增加1个名额,即5个名额,如果第一位不能录取,则向第二位所在学科增加一个名额,依次类推。
2.各学科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来确定录取名单。
3.每个导师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如上线人数超出1人,在成绩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可以由导师确定1人作为拟录取人员,剩余考生原则上在同一研究方向上其他导师中选择,在征得新选导师同意后可以录取;如果同一研究方向无其他导师可供选择,可以在同一学科其他方向上选择,录取前考生要与新选择的导师签订书面协议。如考生不愿重新选择,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四、说明
1.政审、面试、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时在相同条件下向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导师倾斜。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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