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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23号)、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郴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郴教通[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桂东县行政区域内。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培训、教师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学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面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
3.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层次学校的教育实习。
4.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桂东县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中(中专)、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郴州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桂东县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1日。
温馨提示: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15年3月30日的通知,2015年3月31日-7月31日教师资格管理系统和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8: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二)现场确认
申请高中(中专)、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 5月4日-5月8日(春季批次),11月2日-11月6日(秋季批次),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地点:郴州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4日-5月8日(春季批次),11月2日-11月6日(秋季批次),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地点:桂东县教育局政工股507办公室。
申请人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正反两面印,一式2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高中、中专、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指定体检医院为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和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体检医院为桂东县中医院)。
5.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6.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复印单位盖章)。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郴州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结业证》和《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内其他地州市三年内的相关培训结业证等同有效)、《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8.已取得初中教师资证申请认定高中(中专)阶段的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初中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一寸照片2张(须与网报系统上传照片同版)。
10.《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9、10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依序装订成册。
(三)专家审查
县教育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和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申请高中(中专)、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现场确认截止日期一周后登录郴州教育信息网(http://www.jyj.czs.gov.cn/jyj/)的“通知公告”或“教师工作”栏内查看相关通知要求,不再逐一通知。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阶段教师资格人员的测试时间由县教育局另行通知通知。
(四)颁发证书
县教育局在一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三、特别提示
(一)关于《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的使用期限
按照教育部关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工作要求,《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与《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最后使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有《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与《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请于2015年春季或秋季完成教师资格申请工作,上述考试合格证2016年开始不再使用。
(二)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证的取得以及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要求
1、2015年秋季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从2016年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及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各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分别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中相应类别的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2015年湖南省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以湖南省教育厅届时颁布的文件为准,另行发布。
(三)2016年后的湖南省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时间
从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只进行春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受理,5月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工作咨询
桂东县教育局政工股,咨询电话:0735-8628496。
桂东县教育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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