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后,我们不难看到,中央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行了科学区分,并明确提出要做到“两手抓、两加强”,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这就为经营性文化产业开辟了广阔发展前景,有利于相关业者,有针对性地根据公众需求和文化产业的独特性,着力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文化是知识的传播、智慧的创造、身心的娱乐、思想的升华。相关研究表明,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网络及计算机服务、旅游、教育等,算是文化产业的主体或核心行业;传统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舞蹈、电影电视创作、工业与建筑设计、艺术博览场馆、图书馆等,是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交叉部分。
如此门类众多的文化产业,自然各有其具体发展规律。而综合来看,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关键是要培育一批有自主创新能力、有知名品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当然,其目标指向必须是符合公众需求,有明确市场开发前景。
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文化企业的生命线。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文化也许是无国界的,任何优秀文化或文化产品,都应当成为全球的共同财富。然而,在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时,我们必须充分强调文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与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培育创新优势是同一个道理,不同文化之间必要的借鉴与融合是必要的,但其主体和基础始终是持续的自主创新。
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自然有足够底气培育其文化品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比较表面化地理解一些西方文化企业的运作规律,单纯强调要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热衷于打造各类“大片”或鸿篇巨制,以为这样就可以迅速培育出世界知名的文化品牌。事实证明,知名品牌,特别是知名文化品牌的培育,财力大小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关键还是要基于文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要看它能否根据公众需求和文化市场现实,有效组织经营。
有了上述两点,文化企业才可能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其自主知识产权。客观地说,在这方面我们的制度性欠缺还不少,充斥于全国各地、屡禁不止的盗版影视歌曲光盘,就是最明显的反面例证。这就提醒我们,在要求文化企业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我们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执行具体法规,否则,文化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整个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这充分说明,只要尊重公众与市场需求,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性,着力培育文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切实保护文化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我们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完全可以在文化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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