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16世纪的荷兰“郁金香事件”,到1929年的大萧条,再到此次的全球金融海啸,细数国际金融史的历次危机,其在使经济承受大幅波动后,紧随的必定是较之之前延续更长的危机余波,以及对应当次危机的监管及各项经济金融体系改革,不断加固应对风险的本国乃至全球的安全体系。
在皆认同危机最艰难之时已过,全球媒体报端已用“后危机时代”之词的2010年,其也如同往次危机,在全球整体经济已经企稳的大势下,余波与变革也在同时兴起。一方面,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让看似前景大好的欧盟模式遭到质疑,而身为全球领袖的美国则由于持续低迷的就业率以及经济增长迟缓,使得“二次量化宽松政策”被再次祭出,而美元的大笔涌入全球,又使得原本受危机影响最小的新兴经济体通胀频起,国际金价及大宗商品价格屡创新高,同时也引发了各国为保护自身贸易经济利益而硝烟四起的货币战争。而另一方面,针对当次危机的多项改革也相继出台,美欧监管改革议案、巴塞尔协议Ⅲ、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也成为构建国际经济金融安全网的新型支柱,而应对此次危机中凸显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针对此的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国际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探讨的重点。
为此,本刊延续历年惯例在2011年第一期从余波频出和变革频起的2010年诸多事件中选出“十大国际事件”,以使读者对过往的一年得以通晓概览。
“巴塞尔协议Ⅲ”出炉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暴露了金融市场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漏洞,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基础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Ⅱ”),也因监管标准的顺周期性和监管要求的风险覆盖能力不足而面临实质性调整。2008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FSF)向G7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指出“监管框架及其他政策措施存在问题,如‘巴塞尔Ⅱ’框架等,也是金融机构风险敞口加大、过度涉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的因素之一”,并建议“强化对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
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部门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巴塞尔Ⅱ”为基础,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改革措施,即所谓的“巴塞尔Ⅲ”。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巴塞尔Ⅲ”的基本框架达成一致。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正式通过了该框架。与“巴塞尔Ⅱ”相比,“巴塞尔Ⅲ”在资本要求,如资本的质量、数量和可比性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改进,并考虑到当前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状况,设计了详细的过渡期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高普通股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最低要求。2013年1月1日前,普通股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从现行的2%和4%提高至3.5%和4.5%,2015年1月1日前,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将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上调至6%。
二是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银行额外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防止银行在资本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错误做法再度发生。如达不到要求,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活动将受到限制。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为2016年初至2018年底。2016年1月1日起,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2019年逐步提高到2.5%。
三是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增加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额外划拨0~2.5%的缓冲资本,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同时又可在经济不景气时帮助吸收亏损风险。
四是考虑以杠杆率指标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的主要差别是,杠杆率是未经风险加权的指标,资本充足率可以通过人为操纵来达到监管要求,而杠杆率对风险不敏感,较难操纵。监管当局应从2011年初开始对杠杆率进行监测,在2013年至2016年的过渡期内就3%的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根据过渡期的实施结果,2017年上半年将进行最终调整,并在合理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纳入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
五是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衡量流动性风险。流动性覆盖率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2015年1月开始实施。引入这一指标的目的在于保证国际活跃银行具有长达30天的高质量流动资产,以应对短期机构性或系统性压力情景,同时可抵御银行批发性融资(包括担保融资)的大量流出。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该比率应大于100%,目的在于促使银行在压力情景下进行更长期限的融资,减少对不稳定融资来源的依赖,2018年1月前开始实施。
“巴塞尔Ⅲ”是近几十年来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在未来几年内,将对全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2010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报告《监管改革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了改革方案对亚洲、欧洲、北美洲三大区域20个国家的62家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影响,指出新资本规则对欧洲和北美银行影响最大、亚洲次之;对投资银行和全能银行的影响较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小。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标准的研究、分析和国际动态监测,适时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
(莫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