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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范文:新华社瞭望周刊时评2012年1-5期(3)

来源:瞭望周刊   阅读:12935 次  日期: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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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米价何以失“常”

吕志强

近日,媒体披露,黑龙江优质大米——“五常大米”最贵可以卖到每斤199元,但五常市稻农卖给粮食加工企业每斤却不到2元。

稻农和企业获利如此悬殊,不禁引发诸多思考:五常米价事件中,为何加工企业能占有绝大部分利润?以“公司+农户”等形式出现的订单农业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果?

毋庸讳言,五常稻农订单水稻占90%以上,属于典型的“公司+农户”式的订单农业。以“公司+农户”等形式出现的订单农业,无论是初衷还是多年的实践都表明,对于推动农业科技增产、解决农副产品销路、促使农民增收、维护企业利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的现实是,有一些企业大搞“霸王条款”。

五常大米价格失“常”的原因,并不是订单农业本身的错,而出在这些企业与稻农签约的水稻订单不规范、不完善,又被谋利至上的企业老板利用而已。加上所在地农业、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缺位,使“霸王订单”在那里大行其道。

深层次剖析,更在于我国农业经济产业链条上最前端的农民生产者遭致一些收购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多方“设计”,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我国农业产业链严重失衡,甚至畸形。

如此一来,五常大米价格失“常”,本质上依然是谷贱伤农。这也暴露出当前“三农”的共性问题,即市场经济中农民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商家的利益博弈中如何保护好农民的利益,这是需要关注和切实解决的大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主管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订单的公平合理,促使订单农业健康发展。对于订单中明显偏向企业而损害农民方利益的“霸王条款”,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导入市场调节功能,使产业链各环节,尤其是处于首端的农民利益分配趋向合理。

同时,打击黑心商家侵占农民利益、谋取不正当的暴利,以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其次,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民签的订单合同,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把担当社会责任和让利于农民看成是崇高使命和神圣义务。“工业反哺农业”不是时髦口号,重在行动。

再者,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挥信贷调节作用,以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承贷载体,将规范的订单合同作为授信依据之一,以促使企业对订单农业的规范操作。各地对坚持“工业反哺农业”,让利于农民的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作为信贷扶持的重点企业。

旅游开发莫成“圈地运动”

荆棘

近日,据披露,2010年以来,某地以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名义,向11个行政村和一个渔业队一次性征地超千亩,而真正目的却是借机违规开发高档别墅、五星级宾馆、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高级会所等地产项目。一个时期以来,打着旅游开发的旗号,大搞地产开发的违规行为并不鲜见。虽然国家早已三令五申,仍有个别地方充耳不闻、我行我素。

应该说,发展旅游业,良好的基础设施必不可少。只要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能遵循合规合法的原则,必要的地产项目建设本无可厚非。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纯粹意义上的旅游开发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有的急功近利的地方官员,怀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冲动,借着旅游开发的“东风”大搞房地产项目建设,企图走房地产开发的“捷径”。

结果便是,旅游开发演变成了“圈地运动”,而本应作为旅游景点配套设施的地产项目也喧宾夺主,最终导致旅游开发反而沦落为地产项目的配套建设。目前,一些公开报道的案例显示,为了将旅游开发真正变成“圈地运动”,个别地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上述开发项目,虽然主体部分为“农用地”,且面积超过千亩,但仅仅由省级政府批准,而并未经国务院批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在上述所谓的开发项目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关于景点租赁的期限竟然长达40年。

诸如此类行为隐患不小,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权钱交易、暴力拆迁等行为,更可能引发一系列拆迁后遗症,贻害无穷。例如,在上述项目的拆迁征地过程中,就存在没有组织村民征求意见、补偿标准过低、实际补偿款不及规定的一半等现象。

实际上,在一些类似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都曾出现过部分失地农民对强制征地、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还建安排、失地后生活保障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结果导致干群关系恶化,矛盾不断加深,并且很容易引发冲突,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在农田“明做旅游开发暗搞房地产圈地”现象,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抓紧在制度和法规上完善,果断堵住这个为患不小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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