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小学教育学考试要点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12343 次  日期:2008-10-17 11:24:31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小学教育学考试要点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发展中的人,这是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学生是能动的主体。学生具有发展自身的动力机能,能够以人所特有的能动性,创造和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并用以发展自己的身心。作为_种实践对象,学生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塑造和改造,而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从而有可能自觉地参与教育活动。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有其思想感情,师生之间有心理和情感上的联系。学生既是一个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具有独立的人格、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理应得到尊重和正当的满足。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处于学习期间的学生,身上蕴涵着巨大的创造潜能。教育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对社会、对人类做出积极的贡献。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需要

(1)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同于成年人,有自己的独特性。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小学生的身心发展非常迅速,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的可能性,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学生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转变成现实性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和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这主要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

3.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青少年是权利的主体。从道义上讲,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青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该遵循的四个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上一篇:小学教育学考试要点第三章 教育与人的发展
下一篇:小学教育学考试要点第五章 课 程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小学教育学考试要点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小学教师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