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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范文:新华社瞭望周刊时评2011年34-38期(2)

来源:瞭望周刊   阅读:8830 次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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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保障房的疑问

唐敏

目前,为完成2011年新开工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尤其是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土地、质量等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正在绞尽脑汁开拓思路。在诸多“创新”中,企业、高校自建房被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作为经验进行“交流”。这种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被“摒弃”的措施,在此轮保障性住房“补课”中大有回潮之势。

比如,中部某省会城市,今年3000余套的公租房建设任务下达后,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将超过七成的任务分配给了7所高校,真正政府统建的不足1000套。除了高校,企业也被一些省区“招募”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列。其条件是,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符合各类规划,优先分配给建房企业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其逻辑是:企业有闲置或者说利用率不高的土地,而且住房困难的职工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还可以帮助政府排忧解难,一箭多雕。

然而,这种所谓的“多赢”局面,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谓疑问重重。首先,此类保障房常常“优先分配给建房企业职工”,而“优先”二字如何体现分配的公平性?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多余”的自有地?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手中有“特权”、有某些“便利”条件的企业会挤占掉社会资源?

其次,企业用地、高校用地,其性质是非住宅用地。如今,为了建设保障性住房,一些地方无视用途管制,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置国家法规于何地?退一步说,一些地方即使依照法规变更了土地用途,为一时之需开“口子”,今后是否会成为刹不住车的后患?

其三,企业、高校建好保障性住房之后,其管理能否社会化?如果不能,是否给企业、高校“办社会”又添了新任务,国企改革和高校改革是否会产生开倒车之虞?

当前,对于社会上已经出现的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质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回应是,只要在分配环节符合保障性住房的规定条件,谁来建并不是关键。但现实的情况是,在一些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已经出现了面积超过标准、分配环节“特权房”等现象。

在现有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在政府“委”任务于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对这样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政府能做到什么程度?令人不禁担忧。实际上,地方政府“简便”地将任务分解到企业、高校,求得数字上的任务完成,不但影响政府住房政策的执行到位,也是对公信力的损害。在一些已然将企事业单位自建房作为权宜之策的地方,尤其需要深思。

城市管理重群众需求

周桂

西南某县不久前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关执法部门被冲击,大量群众聚集围观。据调查,此次事件系因城管纠正违章停车引发。

一起似乎并不起眼的小冲突,为何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其中既有直接“导火索”和“催化剂”,又有深层次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叠加。

一方面,当地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因一些不当行为,多次发生摩擦,导致民怨累积。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正是因为城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硬来”,导致了当地群众“来硬”。

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其实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城管部门在清理占道经营和违规摆摊设点、拆除违章建筑和综合执法、城市其他管理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极易引发激烈冲突。

另一方面,老百姓拥护依法依规开展城市管理,但应考虑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如果一禁了事,群众难免有怨言。比如要加强城市街面管理,却简单通过取缔小摊贩、拉板车的方法,这样既断了一部分人的生计,也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诸如此类长期积累下的怨气,难免会一时集中爆发出来。

这起群体性事件得到了当地政府较快的处置,但仍有不少经验教训应当吸取。其一,和群众打交道,要注意方法,即使处理群众的违规违法,也要文明执法,耐心说服。不仅是城管部门,所有执法部门和政府机关的人员素质、管理能力、服务理念都亟待提高转变。

其二,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疏导,不能拖,不能等,否则后果越来越严重。经验表明,随着事件的发展,越到后期越难处置。因此,对群体性事件一定要高度警觉,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尽早控制事态发展。

其三,基层工作务必打牢基础。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能力不强,平时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岗位责任不到位,关键时刻就反应缓慢、效率不高、效果不好。因此,平时一定要鼓励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层,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到矛盾最突出的地方去,为群众排忧解难,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据悉,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深刻反思:群众利益无小事,任何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充分考虑,认真对待。这样的态度是正确的、务实的。反过来也提醒了更多政府官员:即便是出于良好意愿的施政措施,即便是有利于老百姓长远利益的政策,也要注意把工作做实做细,才会赢得老百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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