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病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一)借助媒体及时准确通报事件进展,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出现无谓的恐慌;(二)开设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公众热线,24小时为公众答疑解惑;(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收集国内外疫情动态、防治经验及研究成果,结合实际指导防治工作;(四)加快疫情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依靠各级组织,形成灵敏、畅通、准确的信息反馈体系;(五)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必须适应全球化要求,寻求国际援助,实现疫情防控和治疗的信息共享;(六)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严防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传播谣言。
二、长效的危机预警机制。这种机制是指由国家职能部门分不同等级发出警报,以中央政府的名义提出有预见的建议和防治方案。这要求社会成员对危机有清晰的认识,对危机感受敏锐,不放过蛛丝马迹。政府管理的目标应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在我国防疫体系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必须在“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上入手,构建长效预警机制。目前建立这样一种机制须依赖政府,同时吸纳社会各界参加,确保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和客观性。
三、快速的应急机制。(一)加快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实行治疗与预防相结合,建立有权威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设置处理城市安全应急运作机构,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高政府对危机管理的能力;(三)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四)开展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习,加强公众的危机教育;(五)组建专家智囊团,推进城市应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有序化。
四、高效的行政指挥系统。公共安全事务以条为主的体制必须改革,应把一部分决策权下放到以块为主的地方政府手中,让他们能迅速反应,控制灾害的影响范围。各级政府要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总要求下,以一套完备的行政指挥系统去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使我们在现代化管理上更加成熟,不至一遇到问题就手忙脚乱。
五、有效的防治机制。SARS危机警示我们,在未来危机到来之前,如何强化第三部门,培育民间各种功能的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是建立社会危机应急机制、实现治理与善治的重要手段。救治体系是建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机制的重要环节,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全救治体系可把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降低到最小限度。成立城市紧急救援应急队伍,合理整合医疗资源,保证在第一时间处理疫情。
六、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SARS危机让我们看到,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准备不足,防疫体系薄弱,主要与医疗保健救助机制不健全和医疗资源稀缺及分布不合理等因素有关。医疗卫生是社会公共产品,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加大投入。
七、健全的法律机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已有一套对付疫情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重点解决了《传染病防治法》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纳入法制化的管理。
八、完善的干部问责与纠错机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要真正落实到政府的管理体制中,建设一个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政府。要完成这个任务,健全完善的干部问责与纠错机制是关键。必须尽快改革只对上负责,过于看重GDP等政绩考核标准,不能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僵化干部体制;通过公正严格的司法程序,严厉惩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扩散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相关人员,以消除民众中的不满情绪;认真做好上级抽查、本级检查、群众监督三方面的督促检查工作,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斗争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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