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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法律类范文:依法行政(6)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2995 次  日期: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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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往往就是在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无知或狂妄中,积累日深。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03年头10个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2002年全年总数。自2000年至2005年我国检察机关查处了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腐败分子20万余人。这些案例证明,预防职务犯罪任重道远。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违规的案例数目如此庞大,不免会让人吃惊。检察机关让媒体对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丑恶现象进行曝光,显然是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表现,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我们不应仅局限于此,关键是如何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显然,出现职权犯罪的根本原因是职务权力的管理失控,即一边是权力运作不规范,另一边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违法违纪合法化。可人们在预防和治理职权腐败的时候,往往只注意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加强对权力本身的制约与监督,而忽视了对权力运作的规范。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沉重地指出:‘‘规范权力、惩治腐败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综合工程。依法行政、依法公正执法,是时代的呼唤,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的确,加大对渎职犯罪者的打击力度可以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正由于当前社会对职务犯罪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恃无恐,致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屡遭践踏。但是打击作为事后追查行为只是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最终目的。要杜绝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应该从源头上做文章。打击和预防并重才是治理良策。

通常,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由人民授予;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但是,在有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往往把其所掌握的权力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于是就滥用职权、公权私授或公权私售。由此,逐渐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链条,职务犯罪成为当然之事。

如此看来,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权力,从而预防职权犯罪,首先就应该明确、规范职权,加强贡任意识。只有规矩了权力,才能更好地明确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更好地追究责任;也只有充分追究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才可能从根本上约束他们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不能滥用职权,进而实现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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