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常州市金坛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2019年常州市金坛区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7名(进编)。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详见岗位简介表)。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13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或中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10月13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3年10月13日后出生)。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以研究生专业报考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报考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岗位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符合夫妻分居两地或者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岗位不受户籍限制;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
(四)招聘对象中的应届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非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持各类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五)所有人员须于2019年10月17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国(境)外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后毕业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须于2019年10月17日前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方可报考。
(六)报考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岗位的人员,指在常州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常州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七)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报考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含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岗位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报考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报考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报名程序和办法
报考人员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招聘岗位及具体岗位条件等信息: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rsj.changzhou.gov.cn)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动态---通知公告网页:(http://jt.changzhou.gov.cn/class/IJNNQALP)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本次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报名网址:http://dw.czks.cn
1.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时间
2019年10月13日9:00—10月17日16:00
2.缴费确认时间
2019年10月13日9:00—10月18日11:00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
2.本次公开招聘岗位专业参照《江苏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
3.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网上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后的信息不得进行更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含上传照片审核)人员网上缴纳报名笔试费100元。
5.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笔试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6.本次公开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在简章发布网站公告核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招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19年10月21日9:30—11:3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由区人社局于10月21日电话通知,本人须确保能够正常接通电话,如关机、长时间打不进电话、呼叫不存在等情况均视为自动放弃)。
7.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报名系统上的诚信协议,根据报考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如对报考资格条件存在疑问,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招聘单位咨询确认。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在招聘工作任何环节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2019年10月24日9点起在(http://www.czks.cn/info.do?op=ks_info_list&news_type=71)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
2.笔试时间:2019年10月26日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3.笔试成绩将在常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czks.cn/info.do?op=ks_info_list&news_type=72)公布,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查询。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笔试总分的50%。
4.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资格复审
1.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岗位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岗位面试人选,若该岗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在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选名单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动态---通知公告网页:(http://jt.changzhou.gov.cn/class/IJNNQALP)上公布。
资格复审时间:2019年10月29日—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资格复审地点: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汇贤南路与金坛大道交汇处,金坛迎宾馆斜对面)。
3.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下列材料(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相应学位证书);其他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应学位证书)、户口簿和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2)属于留学人员的,另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5)报考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的岗位,另需携带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6)上述证件及资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携带本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资格复审相关材料代审;
(7)资格复审合格,现场缴纳面试费100元,取得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2.面试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如果岗位没有形成竞争,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
(四)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如综合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
四、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分排序在前),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由体检人选自理。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参照《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简章发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监督。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六、聘用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
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递补。
七、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519)82823922,(0519)82875019
监督举报电话:(0519)82991005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笔试、面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八、本简章由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