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咨询咨询QQ网站导航网站搜索手机站点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易贤网   阅读:867 次  日期:2015-12-16 09:11:49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网校授课:>>>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仓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更多信息请查看事业编‖公务员‖考试资料‖考试技巧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点此处就本文及相关问题在本站进行非正式的简要咨询(便捷快速)】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上一篇:公共基础知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备考习题(10)
下一篇:公共基础知识:公文之公报的种类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